近日,兴化法院在办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件中,坚守司法为民初心,主动深入实地开展调查,以“上门办案+实质解纷”的温情举措,成功为七旬老人守住唯一养老居所,获得当事人及申请执行人的一致好评。
2023年,A银行与叶某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兴化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判令叶某等人偿还银行借款3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因叶某未按判决履行还款义务,A银行遂向兴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叶某名下位于兴化同悦家园的一套房产。
得知房屋被查封后,案外人于某、顾某夫妇心急如焚。两位年逾七旬的老人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房屋已于2016年向叶某购得,此后便装修入住,至今已近十年,是他们晚年生活唯一的养老依托。若房屋被依法执行,两位老人将面临无家可归的窘境。
承办人陈颖鹏在审查该案时发现,于某夫妇提交的相关证据真实性较高,大概率存在真实的房屋交易行为,但案件仍存在两处关键疑点:一是缺少完整的购房款支付流水,二是被执行人叶某出具的房款收条时间早于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与日常交易习惯不符。
为彻底查清案件事实,陈颖鹏第一时间联系了于某夫妇。电话中,老人情绪激动,言语间满是无助与焦虑,陈颖鹏一边耐心安抚老人的情绪,缓解其心理压力,一边细致指导他们补充收集关键证据,告知其可前往银行调取购房流水,整理多年来的水电费、物业费缴纳凭证,用以证明其已实际给付房款,并在法院查封前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同时引导老人回忆合同与收条时间不一致的缘由,以及房屋未能及时过户的具体情况。
为进一步核实房屋买卖真实情况,近日,陈颖鹏主动协调A银行相关负责人,一同前往案涉房屋开展实地调查,将“法庭”搬到老人家中。
在房屋内,于某夫妇逐一出示了购房合同、收条、原始产权登记证书、大部分购房款支付流水、水电费发票、物业费收据、装饰装修单据及微信缴费记录等全套证据原件,并详细还原了当年的购房经过:收条时间早于合同时间,系签订合同时的笔误,将2016年5月10日误写为6月10日,核对后发现购房款流水与实际收条时间完全一致;因该房屋为经济适用房,按规定需登记满五年方可办理过户手续,待房屋满足过户条件时,叶某已下落不明,导致过户手续一直未能办理。
现场调查的结果,直观印证了房屋买卖的真实性,也清晰展现了两位老人长期在此居住的实际情况。面对老人提供的扎实证据,以及法官的细致调查、仔细核实,银行代表最终同意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陈颖鹏表示,事后将与执行局沟通,继续深挖被执行人叶某其他财产线索,以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得知银行同意解封的消息后,于某夫妇如释重负,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太感谢法院了,亲自跑到家里来调查,帮我们撬开了压在心头的大石,这样的处理方式既亲切又高效。”老人紧紧握着陈颖鹏的手,激动地说道。
返回法院后,陈颖鹏第一时间与执行局沟通对接,依法作出解除房屋查封的裁定。至此,这起涉及老年人养老权益的执行异议案件圆满化解。
案件的办理,是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生动缩影。今后,我院将持续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立足司法职能,以更有温度、更有力度的司法服务,打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切实守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陈颖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