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浩(化名)是一名小有名气的“网红”,在某短视频平台的直播为他带来了可观的收益。然而,在与朋友小阳的一起借贷纠纷中,虽法院判令于浩还款160万元,但他却没有及时履行法律义务,使得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过程中,小阳向法院提供了于浩在某短视频平台运营的两个账号信息及直播、视频创作的公证书。
法院依法调取于浩两个账号的注册手机号、注册人姓名、注册人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后发现,其中一个账号为于浩本人注册,另一个账号则用于浩父亲手机号和身份信息注册认证,于浩日常均为“借名”直播。那么,“借名”直播产生的收益,可以作为于浩的个人财产予以扣划吗?
“借名”直播作为网络直播时代发展衍生的新型问题,在执行过程中,如何扭转对财产“占有即所有”的传统理念,是本起执行实施案件的难点所在。
根据直播平台规则,直播账号的所有权人应为直播平台,账号本身的使用权归属于原始注册人,那么直播产生的收益应如何分配?执行实务中认为,被执行人虽为“借名”直播,但其通过个人劳动创造,增进了直播账号的直播创作收入等财产性权益,应为收益主体。具体到本案中,案涉账号虽然登记在于浩父亲的名下,但正是在于浩的长期运营下,才产生了新的财产性内容,比如“粉丝关注数量”“人气”“用户打赏”等无形的数据,该部分财产内容主要源于用户对于浩及其直播内容的肯定,建立在于浩的劳动付出和能动性使用之上,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属性。实际使用人于浩是为直播账号价值作出最大贡献的主体,直播创作收入等财产性权益应为其所有。
据此,执行法院依法扣划于浩在某短视频平台的两个账号创作收入160万余元,并发放至申请执行人小阳。
(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