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搭便车”外出的情形,假如在乘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受伤,“好心司机”要不要担责呢?近日,南通市通州湾示范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王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免费搭载同村村民张某一起外出打零工时,行驶途中与高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客张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后,张某因受伤产生多项损失,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辩称,自己系无偿搭载张某,所驾车辆为非营运车辆,符合“好意同乘”的情形,应当减轻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王某驾驶非营运车辆无偿搭载张某,双方对王某善意施惠的行为均予以认可,王某的行为符合“好意同乘”的法律认定,王某对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最终,法院综合王某所负事故次要责任,酌定王某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范围内减轻10%的赔偿责任。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好意同乘”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是不追求报酬、助人为乐的善意利他行为,应当积极倡导。减轻司机的赔偿责任,有助于形成互帮互助的良好风气,促进人际关系和谐。司法实践中认定“好意同乘”应综合搭乘行为无偿性、车辆非营运性质、驾驶人无主观过错或重大过失等因素。
需要强调的是,虽然法律规定了“好意同乘”减责规则,但该规定并非对赔偿责任的全部豁免,驾驶人及搭乘人仍应尽安全注意义务,驾驶人须安全谨慎驾驶,搭乘人也应系好安全带、避免干扰驾驶。(於婷婷 罗大春)